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提高学术水平、弘扬严谨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制定学术规范、学风维护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贯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2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校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岗位的;
(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原则上本届内不再补充。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需按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产生。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负责学校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校长及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与学术相关工作的报告。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2/3以上(包括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在必要时,可要求有关部、处负责人或系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发布会议纪要,主要记载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有义务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校学术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