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消防工作奖惩细则
为认真贯彻《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促进消防工作的全面落实,达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达100%,成绩显著的;
2、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责任制,无火灾隐患,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3、及时组织、支援其他单位扑救火灾,为避免重大火灾发生,有显著贡献的;
二、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2、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5、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6、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院职能部门指出两唇鹕臣庞槔殖⊥吩上不改正的;
2、私接乱拉电线、电源,违章使用电热器具或灶具的;
3、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4、在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部位和严禁烟火部位吸烟或动用明火未申报,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5、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6、特殊岗位没有上岗证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7、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8、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9、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10、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1、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12、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冒险作业的;
四、有上述十二种行为,已受到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学院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罚;如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学院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系、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处分。
五、有上述十二种行为,而导致火灾发生,在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同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院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通报批评,并分别承担一千元以下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系、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2、直接财产损失五千元至二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院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分别承担财产损失总额5-10%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系、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院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直接财产损失二万元至十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学院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记过或降级、降职处分,并分别承担财产损失总额5-10%经济损失。对火灾事故单位的系、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院给予记过或降级、降职处分。
4、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的,学院给予行为人或直接防火管理人员撤职、开除处分,并分别承担财产损失总额5-10%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火灾事故单位的系、处级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安全管理人,学院给予降级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火灾事故后各级各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教职工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学生依据《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不服的,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对经济赔偿未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处的,从责任人工资或岗位津贴中扣除。
七、因个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或爆炸,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八、系、处级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分工和职责,对职工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作为聘岗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