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工作是学校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金沙集团娱乐场网址-(中山)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系、部门和个人。因未履行应尽职责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均应按本办法追究有关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就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要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真正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发生下列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1.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事故;

2.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3.消防安全事故;

4.食品安全事故;

5.交通安全事故;

6.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用电安全事故;

8.财产安全事故;

9.网络安全事故;

10.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  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系、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其责任:

1.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管理疏忽,麻痹大意的;

2.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不健全的或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不认真的;

3.对安全工作不督促、不检查、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4.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险情和隐患,隐瞒不报,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5.不接受主管领导和安全工作职能部门(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强制违章作业的;

6.不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擅离岗位或自行其事的;

7.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8.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情形。

 

第三章 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负责制,各系、部门内部也可参照该体系实行三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院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主管领导协助院长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对所辖系、部门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安全管理和监督,定期召集系、部门负责人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所辖系、部门安全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预案和善后处置方案等,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其他系、部门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其整改。

第十条  各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基层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对所做具体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对各系、部门的责任追究

1.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取消部分或全部单项奖励资格;

4.法律追究。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撤职;
  5.开除;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系、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学校的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被追究责任的系、部门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和授奖;是党员的,按照程序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1.事故后果不严重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3.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4.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因违法、不当行为或者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学校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调查、态度不好的;
  4.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5.依法可以从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院长办公会授权成立调查组,负责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有关系、部门和个人责任的意见。

第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系、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调查组的要求,主动配合,积极提供情况,全面彻底地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条  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做最终责任追究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委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执行后,由调查组将完整的事故调查过程整理成卷,报院长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2014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 地址:天津市团泊新城博学苑 邮编:301636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电话:022-68579990 建设维护: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网络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 webmaster@tjrac.edu.cn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